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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為態樣與具體手法

工具入侵
利用沒有設防的網咖電腦裝設木馬(特洛依)或鍵盤記憶( KeyLog )程式,藉以取得第三者帳號、密碼,再進入該陌生的帳號、密碼中之虛擬角色,竊取對方身上的天幣或寶物為己有,且作案地點利用網咖,主要為避免追查。

侵入他人網路相簿,竊取私密照片
侵入網路個人部落格或相簿,破解密碼保護,竊取他人私密照片後散布。

普通竊盜 

1‧ 偷停在路旁的機車、腳踏車。
2‧ 商店、大賣場或便利商店中順手牽羊。
3‧ 偷同學親友金錢物品。
4‧

偷水溝蓋等公共設施。

加重竊盜

1‧ 三人以上一起偷竊,得手後再瓜分。而不管是下手行竊的,或是在把風的,都是一樣的罪。
2‧ 夜間侵入住宅竊盜。
3‧ 在車站、捷運站、高鐵站趁人多時候,隨手偷走他。人物品。
4‧

身上攜帶凶器偷東西,連螺絲起子也算哦!

 

法律規範

刑法§358,冒用他人帳號密碼登入電腦,最高可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359,無故取得、刪除或變更他人電腦或其相關設備之電磁紀錄,最高可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妨害他人電腦使用

刑法§358,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併科十萬元以下罰金。
刑法§359,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廿萬元以上罰金。

普通竊盜

刑法§320: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竊取他人動產者,最高可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沒偷成(未遂犯)也要處罰。

加重竊盜

刑法§321:在車站或埠頭、結夥三人以上、攜帶凶器、乘火災或水災及其他災害、夜間侵入住宅、毀壞門扇或其他安全設備而偷竊者,最高可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出處:兒童及青少年犯罪預防宣導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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