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兒童觸法及少年犯罪行為之界定】

 

所謂的偏差行為乃是指偏離當時當地公認之行為準則的不良行為,而有可能會引起`譴責、懲罰或矯正的後果。殺人、強盜固為偏差行為,在學中的少年無故不到校上課而逃學,亦是偏差行為。青少年自我傷害、高聲喧鬧等亦是偏離公認行為準則之不良行為,而有必要加以矯正。由於有些行為準則會隨時隨地而改變,所謂偏差行為的定義和類型也會因此而有改變。如以前國高中不准蓄長髮,現在則不然。但如不准偷竊、殺人,則並不因時地而改變,稱為本質邪惡之犯罪(Mala in Se)。因此,所謂青少年偏差行為,從觀察者之角度而言,有些可有共通的標準(如本質邪惡之犯罪),有些則標準寬嚴不一。瞭解偏差行為對行為者之意義與動機緣由就變得非常重要了。

偏差行為種類繁多,如飆車、逃學、無故攜帶危險刀械、吸毒、恐嚇勒索、毀損公物、閱讀黃色書刊、出入不良風化場所等,不僅包括觸犯刑罰法律的行為,更包括虞犯行為及不良行為等,可以說具多樣性的特質。而且是每一行為人常有多種不同類型之行為,而非只專精某一行為。

以異於成年人的刑事法規範和程序來界定少年問題行為的範疇和處理程序,是人類社會工業化以後的現象,約有一百年左右歷史。1899年成立於支加哥市的庫克郡(Cook County)少年法庭可說是世界上第一個專業少年法庭,與成年人法庭完全分開,依照所謂的"替代父母"Parents Patriae)之原則而運作。當然,少年之偏差和犯罪行為一直是人類社會的一個事實,但社會的積極干與、處理卻自此而始。學者研究認為,除了因工業化青少年偏差及犯罪行為增多外,社會也發覺了所謂的"兒童身份"Childhood Status)而需要特別的關照與教養有關。在此之前,兒童常被認為僅是父母財產的一部份,可被隨意買賣或處置。

所謂的少年是可隨時空而異其範疇,依我國少年事件處理法的規定:少年是指十二歲以上十八歲未滿之人。但七歲以上未滿十二歲之兒童觸犯刑罰法令者,適用少年保護事件之有關規定。

依少年事件處理法第三條之規定,下列事件由少年法院處理之:

  1. 少年有觸犯刑罰法律之行為者。
  2. 少年有下列情形之一而有觸犯刑罰法律之虞者。
    • 經常與有犯罪習性之人交往者。
    • 經常出入少年不當進入之場所者。
    • 經常逃學或逃家者。
    • 參加不良組織者。
    • 無正當理由經常攜帶刀械者。
    • 吸食或施打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者。
    • 有預備犯罪或犯罪未遂而為法所不罰之行為者。

 

 

【兒童觸法及少年犯罪問題之嚴重性及趨勢】

  1. 兒童觸法及少年犯罪之嚴重性
    最近二十年來,我國台灣地區(以下簡稱我國)由於政治經濟與社會文化的急遽變遷,遂形成許多轉型期的社會問題,少年犯罪問題即是其中相當重要的一項。

    依據國內外犯罪學者與犯罪矯治實務專家研究結果發現,少年罪犯如果處置不當,愈早進入刑事司法體系,甚至進入少年犯罪矯治機構(如少年輔育院與少年監獄),則其未來成為成年累犯的機率愈高,犯罪行為亦愈多,停留在犯罪矯治機構的時間也愈長。因此,如何正確而妥適地處遇少年犯,並有效預防青少年犯罪,實已成為當前我國刑事政策及社會政策上相當重要而迫切的課題。

    本篇擬先就我國近年來兒童、少年觸法及犯罪的現況詳加分析,俾歸納出其一般趨勢,次就國內有關青少年犯罪成因及相關因素之實證性研究結果,作一摘要性之敘述;然後再選擇性對當前青少年重要的偏差行為問題型態,如青少年飆車問題、煙毒問題、雛妓問題之特徵、成因分析等加以探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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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法務部出版之「犯罪狀況及其分析」(民八十四年,頁83)指出,台灣地區各地方法院審理少年犯之犯罪人口率,民國七十五年時萬分之73.40人(共16,139人),民國八十一年時曾上升至122.44人(共28,973人),民國八十二年為120.41(28,983),民國八十三年為110.48人(共26,572人),民國八十四年為119.56(28,541)。亦即從民國七十五年至民國八十四年,地方法院審理少年犯之犯罪人口率增加1.63倍,其中,尤其至民國八十一年為其最高峰。若與成年犯比較,十年來之少年犯之犯罪人口率均遠遠高於成年犯罪人口率。

又根據上述法務部的統計資料,少年觸犯刑事案件罪名共1595人,八十四年以觸犯懲治盜匪條例者人數最多,佔23.45%;其次為竊盜罪(17.43%),搶奪(11.66%),麻醉藥品管理條例(10.78%),殺人(8.6%),傷害(6.7%),及恐嚇及擄人勒贖(5.52%)。與成年犯罪不同的是,少年暴力犯罪者佔有很高的比例。

 

  1. 兒童觸法之趨勢
    綜合我國在最近十年來兒童犯罪的統計資料,可知兒童犯罪的罪質,具有下列數項重要特性:
    • 量多化:近十年來兒童人口總數一直往下降,兒童觸法人數雖有增減,但較諸民國七十年代,人數應有增加。
    • 多元化:竊盜犯罪本為兒童犯罪類型的最大宗,高居百分之九十上下,但近年來其所佔百分比漸往下降,到百分八十四左右,相形之下,犯罪的種類分佈亦更為廣闊,凡贓物罪、故意殺人、傷害、妨害風化、賭博、麻藥等罪,均有兒童觸犯,甚至連強盜、搶奪、擄人勒贖、煙毒、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罪,亦不乏兒童參與其事。
    • 暴力化:兒童觸犯恐嚇、傷害、殺人、強盜搶奪等暴力犯罪或暴力性財產犯罪人數,略有增加。

 

  1. 少年犯罪之趨勢
    綜觀我國近十年來少年犯罪的統計文獻,可知少年犯罪在質的方面,日趨惡化,而具有下列數項重要特質:
    • 量多化:十年來少年人口總數增幅並不太大,但少年犯罪人數就長期而言,大量增加,其犯罪人口率與青年犯罪人口率一樣地高。
    • 多元化:少年犯罪類型原以竊盜犯罪為最多,高達百分之六十以上,其他犯罪類型以恐嚇、贓物、強盜、傷害、故意殺人等罪居多;但近年來犯罪類型分佈愈來愈多,相形之下,除了竊盜犯罪百分比降低到百分之四、五十之間之外,他如恐嚇、贓物、麻藥、賭博、強盜、搶奪、傷害、故意殺人、煙毒、擄人勒贖、妨害風化等罪,觸犯人數百分比顯著增加,即如詐欺背信、槍砲彈藥、走私等罪,亦有少年參與其事。
    • 集體化:二人以上集體作案少年犯罪案件?占三分之二以上,尤以輪姦罪更是少年犯所獨有者。
    • 病態享樂性:少年發生竊盜及其他財產犯罪案件之比率,往往高佔百分之五十以上,近年來賭博罪大量增加;凡此,皆肇因於少年需求不正當享樂與高度消費額物慾者居最大多數。
    • 墮落性: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如吸食大麻、安非他命)及煙毒罪者,近五年來大量激增,前者數量已躍居第二名,顯見少年缺乏生活目標而逃避現實者甚多。
    • 尋求刺激與暴力化:少年喜歡尋求感官刺激,沈溺於飆車,甚至因細故或對情境認知扭曲,誤認他人瞧不起他,而飆車殺人者時有所聞,暴力犯罪百分比大量增加。
    • 低齡化:自民國七十五年之後,十四歲組少年犯罪之數量,居然躍居第一位,而十五歲、十六歲、十七歲、十八歲組反而分居二、三、四、五名,可見低齡化之嚴重性。
    • 在學生犯罪人數大增:大專及中小學在學生合佔少年犯罪總數百分之五十左右,同時校園暴力事件大增,教師對此類學生充滿無力感,實為我國教育上的一大隱憂。

 

  1. 女性少年犯罪之趨勢
    依據前節所述男女性少年犯罪數量及類型之比較以及行政院青輔會民國八十三年之委託研究專案「台灣地區女性少年犯罪相關因素及其防制對策之研究」結果 (馬傳鎮等,民84)可知,最近二十餘年來女性少年犯罪質量均趨惡化,其主要趨勢如次:
    • 量多化:二十二年來男性少年犯人數僅增加了3.78倍,但女性少年犯人數卻激增9倍,可見其數量增加之迅速。
    • 多元化:過去女性少年犯罪類型集中於竊盜、贓物、妨害風化、恐嚇取財、違反麻藥法、賭博、傷害、強盜搶奪、妨害風化等項;但是,近年來除了上述犯罪類型外,煙毒罪、槍砲彈藥刀械條例、妨害自由、偽造文書、殺人、詐欺背信、侵佔、擄人勒贖等罪,亦有少女犯參與其事,值得吾人密切注意。
    • 墮落性:近年來少女觸犯麻藥法者大量激增,已躍居第一位,煙毒罪亦高居第四位,可見少女逃避現實、毫無生活目標者日益增加。
    • 投機化:賭博罪數量大增,由早期的第八位躍升到總量的第三位,顯見少女性喜投機圖暴利者日多。
    • 本能性:近年來觸犯妨害風化罪及妨害家庭罪之少女年有增加,歷久不衰,依据青年輔導委員會委託學者所作「我國台灣地區女性少年犯罪相關因素及其防制對策之研究」結果發現:
      • 女性少年犯比男性少年犯性經驗來得更早,且有甚多在不正當特種營業場所從事色情行業,因而極易陷入偏差行為或是犯罪行為的深淵,而不能自拔。
      • 女性少年之所以犯罪,必然是因為她蒙受較男性少年犯更大的家庭、學校、社會環境以及個人心理特質的不利打擊,始會促成。
      • 女性少年犯一旦陷入犯罪,如不能予以即時有效的輔導與救助,則其犯罪生涯較男性少年犯更為長久,更難以回頭。

根據台灣地區各地方法院少年事件之調查分析,少年犯罪原因分為生理因素、心理因素、家庭因素、社會因素、及其他因素等,近五年來,少年犯罪原因中,皆以家庭因素而犯罪者人數最多,而家庭因素中,又以因父母管教不當者而犯罪者為最多。

 

 

【兒童觸法研究文獻】

 

我們隨手翻開一週的報紙,無不充斥粗暴混亂的新聞,例如飆車青少年砍殺路人、學生毆打老師、為爭停車位而殺人、快樂頌KTV的慘劇導因於與服務生口角而縱火、車禍糾紛動輒演變成暴力事件。而在美國槍殺已成為第一大死因,躍居車禍之上,且在全美愈來愈普遍,而原因常只是自認遭輕視而引發槍殺事件,諸多亂象比比皆是,彷彿一股原始衝動情緒到處失控亂竄。讓我們把問題拉回成長的早期---兒童。

雖然,有關兒童觸法的實證性研究至目前為止,在我國仍然闕如,但相關的研究卻仍有幾篇可供參考。而前三篇研究均由國立政治大學教育研究所的博士生所做。繆敏志(民79年)在其單親兒童學業成就、人格適應極其相關因素之研究,以台北市五年級之單親兒童及對照的完整家庭兒童共445人受試。結果發現:單親兒童的學業成就與人格適應均欠佳,其中,以個人及家庭因素影響最大。而以單親--完整家庭、兒童性別、單親原因、單親性別、難養--易養類別氣質及關懷親子關係等變項,即可建立起有效預測兒童學業成就與人格適應的理論架構。

其次,王珮玲(民81年)在兒童氣質、父母教養方式與兒童社會能力關係之研究,以台北市46所公私立幼稚園幼童共1267人受試。結果發現:兒童氣質(由教師所評量一活動量、適應度、規避度、持續強度、注意力分散度及堅持度等)與父母教養方式(保護、愛護、拒絕、命令、忽視等九個分量表)有關。而兒童氣質、父母教養方式均與兒童社會能力(受歡迎、被拒絕、被忽視及被爭論等)有關。其中,以兒童氣質的堅持度、活動量及規避度之解釋力最大。

王鐘和(82)在家庭結構、父母管教方式與子女行為表現之研究中 ,以台北市國小五、六年級1290名學童為施測對象。結果發現:家庭結構(雙親家庭、單親家庭及繼親家庭)、父母管教方式(開明權威、忽視冷漠、寬鬆放任或專制權威)與子女的行為表現(個人適應、社會適應、偏差行為及自尊、學業成就等)有關。

最後,許春金和侯崇文、黃富源等(83),在「兒童、少年觸法成因及處遇方式之比較研究」對25512歲至13歲正常兒童及21911歲至13歲觸法兒童之比較分析發現,觸法兒童之自陳偏差行為較高、家庭變故多、單親家庭比率高、社會控制過程差,並有較多不良朋友及出入不良場所。

總結上述四項研究發現,與一般的犯罪學研究結果並無太大的差異:犯罪者常為男性青少年、智力較低、健康差、缺乏家庭的愛(破碎家庭)、學校成績差、缺乏社會能力及不良友伴等。我們無意再回顧有關的少年犯罪研究文獻,但很明顯地,十六歲以下的少年,生活仍以家庭、學校為重心,這兩個社會化機構對兒童及少年行為的影響也一再被顯現出來。我們在防治政策討論中不得不付以相當高的注意力。讓我們再描述相關的西方文獻。

美國專家研究追蹤學齡前到青春期的發展情形,發現小學一年級表現出脫序、不合群、叛逆行為的孩子,幾乎有一半到青春期會犯罪。這雖不表示這些孩子長大後都會犯罪,但犯罪的機率的確高於其他孩子。此為犯罪的傾向,可提供做為犯罪預測之用。而一項以美蒙特婁某幼稚園為對象的研究指出,將個人的敵視與鬧事程度分等級,發現最高級者五至八年後犯罪的機率最大。他們在十五歲以前無故毆打他人、偷竊商店、打架時使用武器、偷汽車零件、酒醉等的機率為其他小孩的三倍。青少年犯罪的一個先兆是小學一、二年級時特別好鬥而難管教。走向犯罪之路的男孩一般IQ都較低,但真正的主因還是衝動的性格。即要預測一個十一歲的孩子以後是否會犯罪,衝動性格比IQ更準確。到了四、五年級時,這些學生已被視為難管教或壞學生,不但成績一塌糊塗,也因同輩的排拒而幾乎交不到朋友,孤立無伴的結果是與其他的邊緣份子臭味相投。四至九年級經常成群結黨,違法亂紀,逃學、飲酒、吸毒等行為增加五倍,尤其七、八年級成長最驚人。到初中時期又會加入一批新成員,這些人可能是被他們的叛逆作風吸引,而且通常家中無人聞問,小學時便開始獨自在外遊盪。到中學時期這些邊緣份子通常開始退學或休學,漸漸走向犯罪之路,犯的多是偷竊、販毒等罪。美國心理學家傑洛德.派特森(Gerald Patterson)便說:「一個六歲孩子的反社會行為,往往預示了一個犯罪少年的行為模式」。

據統計,在美國中學畢業生有百分之九十試過飲酒,但只有百分之十四變成酗酒者,而嚐試過古柯鹼的數百萬人中,上癮者不到百分之五。究竟什麼人會上癮?而一項研究追蹤數百名七、八年級學生長達兩年,發現有嚴重情緒困擾的人最容易上癮。且在醫院因古柯鹼毒癮接受治療的病患中,一半以上在上癮前被診斷出嚴重沮喪,且程度愈嚴重者毒癮愈深。

可見最近所謂的EQ(情緒智商,丹尼爾.高曼) 與青少年偏差行為有非常高的關聯,也就是說青少年若有情緒困擾的問題,則偏差行為容易產生。

 

 

 

【少年犯罪研究文獻】

 

國內學者有關青少年犯罪相關因素之實證研究報告,極為繁多,限於篇幅,實無法一一詳加介紹;在此僅就最近二十年來大致相似之研究發現,摘述如後:

  1. 有關犯罪社會學之研究
    這方面的研究文獻極多,且進行得甚早,其研究工具多用研究者自行設計之調查問卷或標準化測驗(如賴保禎氏修訂之「父母管教態度測驗」與馬傳鎮氏編製之「青少年生活情境量表」等是)。

    茲分成家庭環境、學校環境、社會環境三方面加以論述:
    • 家庭環境方面
      國內學者研究結果,多半發現下列事實:
      • 少年犯之父親對其子女愛的剝奪、拒絕以及虐待情事,更多於一般少年。
      • 少年犯之母親對其子女愛的剝奪、拒絕以及虐待情事,更多於一般少年。
      • 少年犯之父親管教態度較一般少年之父更加嚴格苛刻不合理。
      • 少年犯之母親管教態度較一般少年之母更加嚴格苛刻不合理。
      • 少年犯之父親管教態度較一般少年之父更多前後矛盾不一致之情事。
      • 少年犯之母親管教態度較一般少年之母更多前後矛盾不一致之情事。
      • 少年犯之雙親管教態度較一般少年之父母更多紛歧不一致之情事。
      • 少年犯之家庭社經地位遠較一般少年更為偏低。
      • 少年犯之家庭功能完整程度遠較一般少年更為低劣,且前者來自離婚等單親家庭者更多。
      • 少年犯較一般少年更多不認同其父母之情事。
      • 少年犯家罹患心理疾病與生理疾病之情形遠較一般少年之家庭更多。
      • 少年犯家中犯罪人數較遠較一般少年之家庭為多。

 

  1.  
    • 學校環境方面
      國內學者研究結果多半發現:
      • 少年犯在校學業平均成績較一般少年更為低劣。
      • 少年犯在校操行成績表現較一般少年更為低劣。
      • 少年犯在校師生關係遠較一般少年更差。
      • 少年犯在校與同學之關係遠較一般少年更差。
      • 少年犯在校逃學曠課紀錄遠較一般少年更多。
      • 少年犯在校違規犯過紀錄遠較一般少年更多。
      • 少年犯對學校之依附遠較一般少年更為微弱。
      • 少年犯在學校內課業壓力遠較一般少年更重。

 

  1.  
    • 社會環境方面
      國內學者研究結果,多半發現:
      • 少年犯較一般少年擁有更多的不良交友情事。
      • 少年犯居住或鄰近不良社區者較一般少年更多。
      • 少年犯進入不正當休閒場所且深受其害者遠較一般少年為多。
      • 少年犯參加不良少年組織者遠較一般少年為多。
      • 少年犯受不良大傳媒體影響者遠較一般少年為多。
      • 少年犯從事色情行業或其他不正當營業者較一般少年更多。
      • 少年犯婚前具有性經驗者較一般少年更多,尤以女性少年犯為甚。
      • 少年犯之自陳偏差行為次數,遠較一般少年為多。
      • 少年犯之自陳葯物濫用行為次數,遠較一般少年為多。
      • 少年犯之自陳財產犯罪行為次數,遠較一般少年為多。
      • 少年犯之自陳暴力犯罪行為次數,遠較一般少年為多。
      • 少年犯從學校中輟、休學在外遊蕩者,遠較一般少年為多。

 

  1. 有關犯罪心理學之研究
    • 少年犯之非語文智商與一般少年無顯著差異存在,但前者之語文智商遠較後者更為低劣,顯示少年犯對直接而具體的事物較容易理解,而在抽象推理思考能力上則較為拙劣。
    • 少年犯自我功能(如生理自我、心理自我、倫理自我、社會自我、家庭自我、自我認同、自我滿意、自我行動等是)較一般少年更不健全,自我概念結構更趨於消極、不明確、多變異、更多衝突、更多病態,且更欠統整性。
    • 少年犯較一般少年具有更多的人格偏異傾向。
    • 少年犯較一般少年的人格適應與生活適應問題(如抑鬱性、感情變異性、自卑感、神經質、主觀性、攻擊性、社會的外向性、不思考反省性等皆更高是)。
    • 少年犯之表現需求、自主需求、異性戀需求、攻擊需求更高。
    • 少年犯之怒恨情緒、焦慮情緒較一般少年更多,其情緒控制(疏導)能力較一般少年更差。
    • 少年犯之自我克制能力、動機延續實現能力較一般少年更差。
    • 少年犯之挫折容忍力、因應壓力能力較一般少年更差。
    • 少年犯所承受之生活壓力(如成長之壓力、學校壓力、家庭壓力、人際關係壓力、犯罪壓力)較一般少年更高。
    • 少年犯對事件歸因方式較一般少年更趨於過度外在歸因、中立化技術等。
    • 少年犯之刺激尋求、好奇心較一般少年更強烈。
    • 少年犯之外向性、活動性較一般少年更高。
    • 少年犯之道德認知發展階段較一般少年為遲滯落後,因而缺乏良心道德意識。
    • 少年犯之行為困擾遠較一般少年為多。
    • 少年犯之偏差價值觀遠較一般少年為多。
    • 少年犯之自我強度與心理健康程度,遠較一般少年為差。
    • 少年犯之外控取向較一般少年更重。

 

 

【兒童觸法及少年犯罪行為之界定】

  1. 性別
    無論採用那一種犯罪或偏差行為測量方法,男性比女性有較多且較嚴重之偏差行為。而且愈需要使用暴力之行為,男女差別愈大,而家庭及學校偏差行為,則男女差別較小。但近年來,女性犯罪增長幅度甚快。例如:刑案統計指出,民國七十二年的女性嫌疑犯佔當年全部嫌疑犯人數9.2%,民國八十二年則上升至17.8%

 

  1. 年齡
    犯罪或偏差行為以青少年為多數可說是工商社會的一大特徵。一般而言,犯罪和偏差行為在少年中期(約十五至十六歲)達到最高峰,然後急劇下降至二十歲為最低點(因受兵役影響),再上升至二十三歲左右為另一高峰後,又逐漸下降。這種現象幾乎跨越時、空和犯罪的類型。年齡對犯罪的效應可說是不變的,而且在任何狀況下均是如此。

 

由於年齡對犯罪及偏差行為的效應並不受外在情況改變的影響,因此偏差及犯罪行為之輔導與預防宜於症候(SYMPTOMS)顯現前(約十歲左右)為之,否則恐將事倍功半。

 

  1. 教育程度與職業
    八十四年臺灣刑案統計指出,當年犯罪嫌疑人以國中畢業最多,佔32.97%,高中畢業次之,佔18.06%,國小畢業佔15.06%又次之,國中肄業佔8.02%居第四位。職業方面,以無固定職業者佔最多為26.10%,工人佔23.10%次之,商人佔

 

出處:刑事警察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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